國有產權交易流程
一、提交轉讓申請
轉讓方向產權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請文件:
(一)《產權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四)轉讓方的內部決策文件;
(五)產權轉讓有權批準機構同意產權轉讓的批復或決議;
(六)轉讓標的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提交標的企業的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轉讓標的企業為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企業的,提交標的 企業的董事會決議和公司章程;
(七)涉及職工安置的,提交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八)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表或備案表;
(九)轉讓標的企業審計報告;
(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向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轉讓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十二)《委托轉讓協議書》。
二、轉讓申請審查
轉讓方提交文件齊備后,產權交易所對轉讓文件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向轉讓方出具《產權轉讓受理通知書》。
三、信息披露
產權交易項目掛牌公示不少于20個工作日。通過產權交易所網站、電子顯示屏及指定的各類媒體對外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內容以 《產權轉讓申請書》內容為主。
四、提交受讓申請
掛牌期間,意向受讓方應向產權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產權受讓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 企業法人的近期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四)公司章程復印件;
(五)有關此次收購的內部決議及批準情況;
(六)《委托受讓協議書》;
(七)符合受讓條件的相關文件或證明;
(八)按照交易規則應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讓申請登記
產權交易所對所有提出受讓申請的意向受讓方均予以登記,并出具《產權受讓申請登記通知書》。
六、受讓申請受理
產權交易所會同轉讓方依據轉讓方提出的受讓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核,并出具《產權受讓申請受理通知書》或 《產權受讓申請不受理通知書》。
七、確定受讓方
掛牌期滿,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和意向受讓方洽談成功,確定其為受讓方;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 方的,轉讓方按照約定通過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或產權交易所組織的其他競價程序確定受讓方。
八、簽訂交易合同
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至少六份)。
九、交易價款結算
受讓方將產權交易價款交納至產權交易所。如最終受讓方屬于管理層,價款應來源于管理層本人銀行帳戶。
十、出具交易憑證
產權交易價款到帳后,產權交易所審核并出具產權交易憑證。交易雙方將產權交易服務費統一交納至產權交易所并領取產權交易憑證。
十一、辦理變更手續
轉讓方向產權交易所出具工商部門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工商部門核準的企業組織章程,并領取產權交易價款。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受理轉讓申請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的申請和受理行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國資發產權[2009]120號),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在受理轉讓前與轉讓方簽訂《產權轉讓委托合同》。
第三條 《產權轉讓委托合同》應當明確轉讓方與產權交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相應違規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四條 轉讓方應向產權交易機構,遞交《企業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及《產權轉讓公告》等相關材料,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公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
轉讓項目按有關規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進行產權轉讓信息內容備案的,由轉讓方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
第五條 轉讓方應當對《企業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及《產權轉讓公告》的內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六條 轉讓方提交的《企業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及附件材料符合齊全性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予以接收登記,并出具《轉讓受理通知書》;不符合齊全性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可以要求轉讓方補齊或重新提交。
第七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及附件材料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企業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及附件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重點審核《產權轉讓公告》中涉及產權標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準確性、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符合信息發布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轉讓公告》;不符合信息發布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審核意見告知轉讓方。
第八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經過內部決策和批準的產權轉讓方案,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產權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第九條 《產權轉讓公告》應當對產權轉讓標的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轉讓方、轉讓標的名稱;
(二)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注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注冊資本、職工人數;
(三)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其在轉讓標的企業的出資比例;
(四)轉讓標的企業前十名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比例;
(五)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信息發布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所有者權益、負債、營業收入、凈利潤等;
(六)轉讓標的(或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的備案或核準情況以及資產評估報告中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的評估值和相對應的審計后賬面值;
(七)產權轉讓行為的相關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
第十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為達成交易需要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轉讓標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
(三)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
(四)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企業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在受讓方資格條件中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產權交易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準提供經批準的書面解釋或具體說明,經產權交易機構審核同意后,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
受讓方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內容。
第十二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充分披露對轉讓標的產生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有無保留意見或重要提示;
(二)管理層及其關聯方擬參與受讓的,應當披露其目前持有標的企業的股權比例、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人員或企業法人名單、擬受讓比例等;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他方等具有優先購買權的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在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采用何種競價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準。
第十四條 轉讓方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相關事項。保證金的交納數額一般不超過轉讓標的掛牌價的30%。如轉讓方另有要求,可以按轉讓方要求的比例執行。
第十五條 轉讓方也可以提出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當轉讓方委托產權交易機構時,轉讓方應與產權交易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關系,明確雙方權力義務關系。
第十六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轉讓方提供的產權轉讓信息發布事項及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規性進行核實,一般應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遺漏、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
(二)信息發布的內容與相關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發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規范性問題,是否符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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